(二)投資虛假養老金項目。此類違法犯罪主要表現為投資養老保險項目、投資興辦養老家園、購買養老公寓、入股健康基地、售後定期返利、高額分紅等形式,涉嫌誘騙中老年人參與非法集資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3)銷售虛假老年產品違法犯罪主要表現為提供免費觀光、情感陪護、虛假宣傳等手段,采取商品回購、寄售、消費返利、會議營銷、健康講座等形式。誘騙中老年人購買價格虛高的保健品或假冒偽劣產品,涉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普通欺詐。
(4)謊稱以房養老等違法犯罪主要表現為以養老的形式向老年人進行解釋和宣傳,誘騙老年人形成房屋產權“反向抵押”的消費觀念,與中老年人非法簽訂借款合同或相關協議,誘騙中老年人以抵押房屋所得資金購買其推銷的所謂理財產品,從而實施詐騙或非法集資。
(五)虛假辦理養老保險違法犯罪主要表現為銀行、保險機構工作人員虛構或者誇大保險項目收益,隱瞞保險理賠真實程序,設置陷阱,誘導消費,涉嫌合同詐騙;壹些冒充銀行、保險機構的工作人員,以“提前退休”、“養老保險”為由,向中老年人收取物質、福利等費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受害人保險金。
(六)進行虛假養老救助這類違法犯罪主要表現為以強制醫療、心理護理、生活陪護、慈善捐贈、誌願服務、組織文化活動等形式取得中老年人信任後,對其進行各種形式的詐騙。
涉及老年人的欺詐有八種常見類型:
1,“投資理財”騙局:不法分子打著“國家支持”、“政策補貼”等招牌,編造理財項目或誇大投資收益,承諾“低風險高收益”,吸引投資,直接攜款潛逃,導致老人血本無歸。
2.“以房養老”詐騙騙局:不法分子以“以房養老”為名,誘騙老年人辦理房產抵押,然後惡意利用公證、仲裁、訴訟或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非法占有老年人房產,致使老年人無家可歸,負債累累。
3.“保險代理”騙局:不法分子冒充醫院、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老年人渴望晚年生活有保障的心理,謊稱可以繳納“社保”,代為收取“材料費”、“服務費”。
4.“萬文收藏”騙局:壹些不法分子以幫助老人拍賣其糧票、郵票、錯版人民幣等“老物件”為誘餌,編造高價誘騙老人委托其代為拍賣,收取“拍賣費”、“服務費”;有的不法分子冒充公司的劣質工藝品是高檔收藏品,虛假承諾短期內會大幅增值,公司會高價出售或回購,誘騙老年人高價購買;有的不法分子結合“鏈條”,先以高價拍賣為誘餌,吸引老年人到公司面試,再出售劣質工藝品,實施“行騙”。
5“保健”騙局:不法分子以免費體檢、獎品為誘餌,引誘老年人參加“健康講座”、“專家義診”等活動,以“祖傳秘方”、“專供專用”為噱頭,編造或誇大產品功效,誘騙老年人購買“藥品”、“保健品”、“理療儀器”。
6.“街頭迷信”騙局:不法分子自稱“神醫”或“大師”,虛構老年人本人或家人會有疾病、災難,編造只要為現金、錢財、金銀首飾“開壇”就能“趨吉避兇”,然後與同夥串通調包或騙取錢財,造成老年人財產損失。
7.“情愛”騙局:“情愛”騙局是壹種“殺豬菜”。犯罪分子利用單身老人缺乏情感、孤獨的特點,通過網絡或短信交友,然後編造各種理由索要錢財。
8.“關愛幫扶”騙局:不法分子打著“關愛老人”、“幫助弱勢群體”的旗號行騙,有的組織旅遊活動,以誘導、捆綁銷售或變相收取會員費等方式行騙;有的冒充煤氣、自來水公司員工或社區、醫務人員,以檢查管道、檢測核酸為由行騙;有的利用老年人的善良和同情心,通過虛假宣傳“慈善活動”“公益項目”非法集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24-1條規定,組織、領導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以支付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要求參加者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作為報酬或者回扣的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的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