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簿,填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
除抵押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異議登記外,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向權利人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房地產權屬證書和房地產登記證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登記機構登記專用章。
房地產權屬證書和房地產登記證書的樣式由國土資源部統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