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定了新時期做好信訪工作的總要求。明確了《條例》的目的、依據和適用範圍,規定了信訪工作的地位、指導思想、主要原則和工作要求。
2、規定了信訪工作制度和工作模式。確立了黨領導下的信訪工作體制和格局,明確了黨委、政府、信訪聯席會議、信訪部門和各方面力量在信訪工作中的地位和責任,也明確了信訪工作的保障措施。
3、規定了投訴處理程序。明確提出、受理和處理各類信訪事項的形式、渠道、程序和方法,體現了黨的機關、人大、行政機關、CPPCC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處理信訪事項的不同程序要求。
4、規定了信訪工作監督制度。完善信訪監督機制,對問責情形和方式作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