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內租賃或購買其他保障性住房;閑置6個月以上;在房間內從事非法活動的;轉租或擅自調換;毀壞或者擅自裝修房屋拒不恢復原狀的;改變房屋用途的;不符合續展條件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
1.申請人的收入和財產狀況必須符合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條件;
2.申請人在申請地有戶口或外國人需要在申請地有居留許可;
3.申請人在申請地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
4.申請人已在申請地依法繳納社保。
綜上,申請人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其申請信息進行核實。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壹)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的;
(二)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公共租賃住房無正當理由閑置超過6個月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還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