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要求被調查人就涉嫌違法行為進行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發出書面通知。監察機關可以訊問涉嫌貪汙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