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名人名言大全網 - 端午節短信 - 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管轄權的確定

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管轄權的確定

法律主觀性:

所謂電信詐騙,是指犯罪分子通過電話、網絡、短信等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被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被害人向犯罪分子賺錢或轉賬的犯罪行為。電信詐騙案件的法院管轄如何確定?(1)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壹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較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地”包括用於電信網絡詐騙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站創辦人和管理人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或者其管理人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詐騙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的撥打地、發送地、到達地和接收地,以及詐騙行為繼續進行的實施地、準備地、起點地、經過地和終點地。“犯罪結果發生的地點”包括被害人被騙的地點,以及取得、隱藏、轉移、使用、出售詐騙所得財物的實際地點。(二)電信網絡詐騙最先發現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當時詐騙數額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在後續積累中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最先發現地公安機關可以立案偵查。(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相關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範圍內聯合立案偵查:1,壹人數罪;2.共同犯罪;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4.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有直接關聯,合並處理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四)對因網絡交易、技術支持、支付結算等引發的多層次鏈條、跨區域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共同上級公安機關可以按照有利於查明犯罪事實和訴訟的原則,指定相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五)、多個公安機關有權立案偵查的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爭議應當按照有利於查明犯罪事實和訴訟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上壹級公安機關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六)公安部根據有利於查明犯罪事實和訴訟的原則,可以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七)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合並偵查或者因爭議需要報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案件,由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對於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機關在指定立案偵查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八)、已經確定管轄的電信詐騙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歸案後,壹般由原管轄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66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