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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小區維修基金需要業主簽字嗎?

物業維修資金必須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範圍內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使用,並經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經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批準後,方可申請維修資金。因此,如果僅由業主簽字,而未通過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部門或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的審查,則是非法的。

1.房屋維修基金過戶需要哪些材料?

1.需提供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或買方取得的房屋產權證;買賣雙方簽署的同意轉移維修資金的協議;房屋受讓人(買受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準備《XX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原件及復印件(第二聯、第四聯,已辦理產權的無需第四聯)。

3.我們註意以下幾點:因故不能提供《XX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原件的,房屋轉讓人和受讓人均應到場辦理過戶手續;車主本人不能到場的,由代理人攜帶車主身份證原件、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授權委托書。

二、小區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範圍和條件

1 2010 1公布的《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暫行辦法》規定: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應當專項用於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共用設施包括電梯、天線、路燈、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非經營性停車庫、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垃圾箱、垃圾通道、化糞池、排煙通道、水泵、水箱、郵筒、防雷裝置、消防器具、消防栓、排水管、窨井及規定。

3.共用部位包括:小區的基礎、承重墻、柱、梁、樓板、屋頂、室外墻體等基本結構部位,走廊、樓梯、門廳、大堂等公共通道部位,避難層、設備層或設備用房等結構部位。

4.住建局相關負責人明確指出,公共維修基金用於物業保修期滿時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在移交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壹)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改造項目提出建議;如果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會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範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計劃;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行業主持人持相關材料,向所在地市級、市縣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費用申請;其中,使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