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查取證,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調查、收集、取證,並可以依法進行檢查;
2、審核、個案審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實施;
3.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其他權利;
4.決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查後,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給予行政處罰、結案、不予行政處罰和移送其他機關的決定。
訴訟的程序是什麽?
1,審前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到開庭前的準備活動;
2、庭審準備,指庭審當天為正式庭審所做的準備;
3、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目的,是審查核實證明,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依據;
4、法庭辯論,法庭調查結束,然後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5、法庭審查,法庭辯論結束後,刑事起訴案件,立即移送法庭審查;
6、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7.宣布判決,所有案件將公開宣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