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
(1)“每天訓練結束後,我都要第壹時間和兒子通電話。當我聽到他的聲音時,我感到疲憊和擔憂。”(當代體育2001/21)
⑵“2006 54 38+0 10年10月7日,中國隊實現了走向世界的夢想後,她第壹時間給□□□的手機發去了賀電。”(《生命時報》2002/3/12)
每當發生事故,在涉事政府的新聞發布會或簡報材料中,或者在相關新聞報道中,“第壹時間”之類的說辭幾乎成了壹種常規說辭。令人費解的是,如此不斷地歪曲“第壹次”,卻很少受到參與調查的上級官員的質疑或反對。難怪趙瑞華的提問讓人印象如此深刻,那些習慣說“第壹次”的人都始料未及,答不上來是什麽時間。
“第壹時間”指的是事發後最早的時間,本來是很具體很明確的。然而,在事故發生地的政府官員那裏,“第壹時間”已經成了糊弄人的代名詞。甚至事故發生幾個小時後,只要領導不到現場或者事故救援不到位,就不是“第壹次”。領導到了現場才會有他們所謂的“第壹次”。更不可思議的是,救援人員比領導更早到達事故現場,但為了突出領導對事故的快速處理,“第壹時間”總是給領導讓路,仿佛領導不救援就無法進行。
“第壹次”的頻繁出現,充分暴露了事故發生地政府的刻意隱瞞和推諉。所以筆者很支持事故報道“以後不要提第壹次,只說具體時間”。然而,要把“第壹時間”從事故處理中完全“趕走”,絕非易事。
壹方面,要嚴格區分事故報告時間和處置時間。雖然事故報告也是處置的壹個方面,但不能混為壹談。第壹時間報事故應該是無條件的。只要符合舉報級別,就應該在最短的時間內舉報,至少在舉報的同時。壹旦把報案時間和救援混在壹起,勢必導致等待觀望報案,也必然為隱瞞埋下伏筆。對事故隱瞞越寬容,對這種“第壹次”就越馬虎,就越會幹擾事故調查依據和問責依據的建立。
另壹方面,事故處理要區別於領導在場。事故發生的各個地方都有應急預案,做好自己該做的事情,尤其是專業救援人員及時有效的行動,比僅僅有領導在場要有利得多。然而,壹個奇怪的現象是,很多地方非常重視省長、市長、縣長到現場的“第壹時間”。且不說領導公務繁忙,就算在辦公室等待處置,也不壹定每次事故都能先於救援人員到達現場。也是基於第壹時間趕赴現場的領導的強制性規定或習慣,導致“第壹時間”的模糊性,可以最小化。
因此,讓“第壹次”成為事故處理中具體的“幾分鐘”,不僅僅是壹個措辭糾正的問題,還關系到重大事故隱患是否事前消除、預案是否落實,關系到事故報告是否堅持實事求是、救援是否專業先行,關系到隱瞞不報是否及時曝光、拖延處理是否嚴厲查處。可以說“第壹次”沒有錯。錯的是官員拿它當擋箭牌,在事故報告和處理不力的情況下繼續“軟著陸”。
面對當地官員多次報告領導第壹時間趕到現場,警方第壹時間控制了船主,國家安監總局官員趙瑞華不禁發問“第壹次是什麽時候?”當地官員無言以對。趙瑞華說,以後不要提第壹次,說具體時間,這是事故調查和問責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