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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市場化銀行實施債轉股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

為解決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以下簡稱市場化債轉股)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和困難,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了本通知。

壹是允許采取股票和債券相結合的綜合方案降低企業杠桿率。

二、允許實施機構發起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市場化債轉股。

第三,規範實施機構以發行股份、償還債務的方式開展市場化債轉股。

四、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

五、允許將除銀行債權以外的其他類型債權納入債轉股範圍。

六、允許實施機構接受各種質量分級類型的債權。

七、允許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股權融資工具實施市場化債轉股。

法律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於市場化銀行實施債權轉股權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

壹是允許采取股票和債券相結合的綜合方案降低企業杠桿率。各實施機構可根據目標企業降低杠桿率的目標,設計股債結合的綜合降杠桿方案,並允許有條件、分階段轉股。鼓勵以債轉股方式進行市場化債轉股,按照包含債轉股或債轉股安排的市場化債轉股項目報送信息。

二、允許實施機構發起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各實施機構發起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並符合相關監管要求。符合條件的銀行理財產品可依法合規向實施機構發起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資。允許實施機構發起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目標企業合作設立子基金,對目標企業優質子公司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支持實施機構與股權投資機構合作,發起設立專門從事市場化債轉股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第三,規範實施機構以發行股份、償還債務的方式開展市場化債轉股。以發行股份償還債務方式實施市場化債轉股的,實施機構應當在市場化債轉股協議中明確具體償還的債務,並在資金到位後及時償還債務。

四、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相關市場主體基於國家政策導向,通過自主協商確定市場化債轉股的目標企業,不限制目標企業的所有制性質。支持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符合《意見》要求的各類非國有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

五、允許將除銀行債權以外的其他類型債權納入債轉股範圍。債轉股的債權範圍主要是銀行貸款給企業形成的債權,適當考慮其他類型的債權,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公司貸款、委托貸款、融資租賃債權、經營性債權等。,但不包括民間借貸形成的債權。銀行實施機構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取得或償還的債權範圍原則上僅限於銀行貸款,其他類型的銀行債權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債權予以適當考慮。

六、允許實施機構接受各類債權的質量分類。銀行的實施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以市場化債轉股為目的,對各類債權進行質量分類轉讓,包括銀行正常類、關註類和不良類貸款;銀行可以將包括正常貸款、關註類貸款和不良貸款在內的各類銀行債權轉讓給其實施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進行債轉股。銀行應按公允價值將貸款轉讓給實施機構,轉讓造成的貼現損失可按規定核銷。

七、允許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股權融資工具實施市場化債轉股。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通過向實施機構發行普通股、優先股或可轉換債券來籌集資金償還債務。

八、允許以試點方式開展非上市非公開股份公司銀行債權轉換為優先股的工作。根據《意見》,實施機構可根據實施機構與企業自主協商確定的轉股條件等相關規定,將債權轉換為未上市非公開股份公司優先股;在未上市非公股份公司發行優先股政策正式發布前,對於擬實施債轉股的未上市非公股份公司市場化債轉股項目,實施機構應提前將方案報送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經批準後在試點基礎上開展。

九、鼓勵規範市場化債轉股模式創新。鼓勵銀行、實施機構和企業在現行制度框架下,探索和創新市場化債轉股、資金籌集和企業改革的運作模式,優先采用去杠桿、降成本、促改革、促轉型綜合效果好的經營模式。對於當前政策要求不明確或需要對當前政策進行調整的市場化債轉股創新模式,應提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研究和反饋後再開展。

十、規範市場化債轉股項目信息報送管理。對於股債結合的綜合降杠桿方案,在簽署框架協議時,提交協議總金額和最終擬增加的股權金額,後者作為債轉股的簽署金額;在資金到位環節提交資金到位額和企業股本增加額;提交協議約定的股權轉換完成時經會計師事務所認可的股權金額作為項目實際轉股金額。實施機構在報送債轉股項目信息時,應明確說明與企業簽訂的協議性質,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實質性合同金額計入簽約金額,意向性營銷協議金額不計入簽約金額。

部際聯席會議將組織協調加快落實《意見》中的相關政策。落實稅收政策,符合條件的市場化債轉股企業可按規定享受企業重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適應開展市場化債轉股的實際需要,有關部門將研究適當的支持方式,鼓勵和引導市場化債轉股發展,根據市場化債轉股業務規模、資金可獲得性、降杠桿質量等因素,向相關銀行和實施機構提供相對穩定的低成本中長期資金支持;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前提下,提高國有企業轉股定價的市場化程度。經批準後,允許參照二級市場交易價格確定國有上市公司轉股價格,允許參照競爭性市場報價或其他公允價格確定國有未上市公司轉股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