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對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或者未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1.擔保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將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第三方可以提供壹定的財產作為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3.壹方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向另壹方支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4.壹方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超過約定期限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應付款項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並依法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該財產的方式優先受償。
第壹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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