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是獨立、公正、高效地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糾紛的常設仲裁機構。壹般設立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也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在其他設區的市,不按行政區劃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商會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未經設立登記,其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具體包括:
(1)申請設立仲裁委員會;
(二)市人民政府設立仲裁委員會的文件;
(三)仲裁委員會章程。
④必要的資金證明;
(五)仲裁委員會住所證明;
(六)仲裁委員會成員任命書復印件;
(七)擬任命的仲裁員名單。
仲裁委員會由1名主任、2-4名副主任和7-11名委員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和貿易方面的專家和具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
仲裁委員會成員中法律、經濟和貿易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仲裁委員會的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應更換1/3的成員。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
③擔任法官職務滿8年;
(4)從事法律研究和教學工作具有高級職稱;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相當的專業水平。
仲裁委員會應當按照不同專業設立仲裁員名冊,便於當事人選擇仲裁員。
通常情況下,仲裁委員會沒有工作,只有發生仲裁糾紛時才會做出仲裁裁決。仲裁協議中規定了費用的負擔。
1.辦理機構:各地司法局法制部門向登記機關提交必要的文件。
2.辦理時限:審批時限為10天(即各地司法局自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10天內對符合設立條件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設立登記,並頒發登記證書;符合設立條件,但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經要求補正後予以登記;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並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和救濟途徑)。
3.申請人資格: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財產;
(三)有委員;
(4)有指定的仲裁員。註:辦理設立登記。
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提供設立仲裁委員會申請書;
(二)提供仲裁委員會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的文件;
(三)提供仲裁委員會章程;
(4)提供必要的資金證明;
5 .提供仲裁委員會住所地的證明;
(6)提供仲裁委員會成員任命書復印件;
(7)提供壹份待任命的仲裁員名冊。
4.程序:設立仲裁委員會應向當地司法局登記;地方司法局應當對仲裁委員會的設立進行登記,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並報司法部備案。
5.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65438+1994年8月3日)和《仲裁委員會登記暫行辦法》(65438+199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