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紀律處分條例* * *》第七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阻撓、壓制批評、檢舉、控告,或者私自扣留、銷毀批評、檢舉、控告材料,或者故意泄露給他人的;
對批評者、檢舉人、控告人、證人等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黨組成員段凡之有上述行為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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