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要求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投標邀請書;
(2)投標人須知(包括投標文件的密封、簽字和蓋章等要求。);
(3)投標人應提交的資質和資信證明文件;
(四)為執行政府采購政策,采購對象應滿足的要求,投標人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五)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保證金的繳納和退還方式以及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況;
(六)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如果設定了最高限價,還應披露最高限價;
(七)采購項目的技術規格、數量、服務標準、驗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和圖紙;
(八)擬簽訂的合同文本;
(九)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十)采購資金的支付方式、時間和條件;
(十壹)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無效投標;
(十二)投標的有效期;
(十三)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和地點;
(十四)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費的收取標準和方法;
(15)投標人信用信息的查詢渠道和截止時間,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的具體留存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
(十六)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於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規定,並以醒目的方式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