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
3、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最遲應在開工日期前7天將施工場地移交給承包人;
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書面通知後28天內,向承包人提供相應的能按合同支付合同價款的資金來源證明;
5.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提前14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並取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
6.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通知中應說明要求更換的理由。承包商應在收到更換通知後14天內向業主提交書面改進報告。如果發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後仍要求更換,承包人應在收到第二次更換通知後28天內進行更換,並書面通知發包人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註冊資格和管理經驗;
7.承包人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時,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監理人,並征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通知應明確繼承人的註冊資格和管理經驗;
8.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每月離開施工現場不超過5天的,應報監理人批準;如果他每月離開施工現場超過5天,他應通知監理人並取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
9.發包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監理人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他監理人時,監理人應提前48小時書面通知承包人。
10,監理人應根據發包人的授權發出監理指令。監事可以口頭發出指令,指令與書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須在口頭發出指令後24小時內重新發出書面監管指令,重新發出的書面監管指令應當與口頭指令壹致;
11.如果承包人對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有任何疑問,應向監理人提出書面異議,監理人應在48小時內確認、變更或取消該指示。如果監理人逾期未予答復,承包人有權拒絕執行上述指示;
1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工程隱蔽部位自檢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通知應明確隱蔽檢查的內容、時間和地點,並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
13.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驗的,應在檢驗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交書面延期請求,但延期不得超過48小時。如果因此造成工期延誤,工期相應順延。
1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後14天內,但不遲於第7.3.2款【開工通知】規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向監理人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並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監理人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後7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
15.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發包人原因,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後90天內發出開工通知,承包人有權要求調價或解除合同;
16.因緊急情況需要暫停施工,而監理人未能及時發出暫停施工的指示時,承包人可先行暫停施工,並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在接到通知後24小時內發出指示;逾期未發出指令的;應視為承包商同意暫停施工。
17.如果監理人在發出暫停施工指示後56天內未能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後28天內允許部分或全部已暫停的工程繼續施工,但第7.8.2款【因承包人原因暫停施工】和第17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況除外。
18.暫停施工超過84天未復工,且不屬於第7.8.2款【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暫停施工】和第17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影響整個工程和合同目的的實現,承包人有權要求調價或解除合同;
19.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承包人認為提前竣工的指示不能執行時,應向監理人和發包人提出書面異議,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收到異議後7天內給予答復。在任何情況下,雇主都不得縮短合理的工期。
20、承包人應提前30天通過監理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供應材料和工程設備進場;
21.發包人應按照《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設備清單》中的約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發包人應提前24小時書面通知承包人和監理人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到達時間,承包人應負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清點、檢驗和接收。
2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確保產品質量合格,承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監理人檢驗;
23、承包人應在計劃采購前28天向監理人提交樣品;
24、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示後1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計價申請。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變更鑒定申請後7天內完成審查並提交給發包人。如果監理人對變更評估申請有異議,應通知承包人進行修改並重新提交。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變更計價申請後14天內完成審批;
25.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由承包人進行招標,承包人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在招標開始前14天通過監理人將投標方案提交發包人審查,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投標方案後7天內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
26.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標確定暫估價供應商或分包商的,承包人應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在招標工作開始前14天通知發包人,並提交暫估價招標方案和工作分工。發包人應在收到後7天內確認。
27.承包人應根據工程進度,在簽訂臨時估價項目的采購合同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監理人提交書面申請。監理人應在收到申請後3天內將申請提交給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後14天內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的,該書面申請視為已獲批準。
28.預付款應按合同專用條款支付,但最遲應在開工通知中規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支付;
29.如果發包人超過7天未支付預付款,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預付款催款通知。如果發包人收到通知後7天內未支付,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並按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情況】執行;
30,承包人應於每月25日向監理人提交上月20日至當月19日的竣工工程量報告,並附進度付款申請單、竣工工程量報告及相關資料;
31,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後7天內,完成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的審核,並提交發包人,以確定當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32.發包人和監理人對承包人的進度款申請單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修改和補充資料,承包人應提交修改後的進度款申請單。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修改後的進度款申請單及相關資料後7天內完成審核並提交給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進度款申請單及相關資料後7天內向承包人簽發無異議的臨時進度款證書;
33.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進度付款證書或臨時進度付款證書簽發後14天內完成支付。發包人未及時支付進度款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
3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自檢合格的分部工程,應提前48小時通知監理人驗收。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驗收的,應在驗收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出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得超過48小時。如果監理人未能按時進行驗收且未提出延期要求,承包人有權自行進行驗收,監理人應認可驗收結果;
35.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14天內完成審核並提交給發包人;
36.監理人審查後認為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向發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審查後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28天內完成審批,並組織監理人、承包人、設計等相關單位完成竣工驗收;
37.竣工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應在14天內向承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的,自驗收合格後第15天起,視為已簽發工程接收證書;
38、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應在移交工程占有權後7天內向承包人簽發工程驗收證書;發包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的,自移交占有權後第15天起,視為已簽發工程接收證書;
39.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並在工程驗收證書中載明;因發包人原因,監理人未能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42天內完成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後未頒發工程接收證書,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如果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由發包人使用,則實際竣工日期應為工程移交占有權的日期;
40、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雙方應在簽發工程接收證書後7天內完成工程的移交;
4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28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表,並提交完整的結算資料。竣工結算申請表的資料清單及份數由合同雙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4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申請後14天內完成審核並提交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經審核的竣工結算申請表後14天內完成審批,監理人應向承包人簽發由發包人簽署的竣工付款證書;
43.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後28天內未完成審批的,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自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後第29天起視為已簽發竣工付款證書;
4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後14天內向承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56天的,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支付違約金;
45.承包人對發包人簽發的竣工付款證書有異議的,異議部分應在收到發包人簽發的竣工付款證書後7天內提出;
46、工程需要試驗,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試驗內容應與承包人的承包範圍壹致,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如果單機具備空載試運行條件,承包人應組織試運行,並在試運行前48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通知應明確試運行的內容、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應準備試運行記錄,發包人應根據承包人的要求為試運行提供必要的條件;
47.缺陷責任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合同雙方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48.如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不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竣工驗收,則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90天,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使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自工程移交占有之日起計算;
49.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延長缺陷責任期,並應在原缺陷責任期屆滿前發出延期通知。但缺陷責任期(包括延長部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50.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後7天內向發包人發出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發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後14天內核實承包人是否履行了缺陷修復義務。如果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發包人有權扣除相應金額的維修費用。發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期滿通知後14天內,向承包人簽發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
51.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的申請後,應在14天內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與承包人核實;
52.在保修期內,發包人發現接收的工程在使用過程中有缺陷或損壞,應書面通知承包人修復。但在緊急情況下,發包人可口頭通知承包人,並在口頭通知後48小時內書面確認,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合理期限內到達工程現場並修復缺陷或損壞;
53.發包人違約,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屬於發包人違約:發包人未在計劃開工日期前7天內發出開工通知;
54.因雇主違約而終止合同後的付款
如果承包人根據本條款終止合同,發包人應在合同終止後28天內支付下列款項,並取消履約擔保:
(1)合同終止前已完成工作的價格;
(2)承包人為工程建設訂購和支付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價格;
(3)承包人撤離施工現場和解雇承包人人員的費用;
(4)根據合同約定在合同終止前應支付的違約金;
(5)根據合同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款項;
(六)按照合同約定應當返還的質量保證金;
(7)因合同終止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55.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終止的,合同雙方應在合同終止後28天內完成評估、支付和清算;
56.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連續超過84天或累計超過65,438+040天,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終止合同;
57、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該知道索賠事件後的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索賠意向通知,並說明索賠事件的原因;如果承包人未能在上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則失去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58、承包人應在收到索賠報告或索賠的進壹步證明後28天內,向發包人回復索賠處理結果。如果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做出答復,則視為對發包人索賠的認可;
59.合同雙方可以共同選擇壹名或三名爭議評審員組成爭議評審小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雙方應在合同簽訂後28天內或爭議發生後14天內選定爭議評審員;
60.合同雙方可隨時將與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提交爭議評審小組進行評審。爭議評審小組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充分聽取合同當事人的意見,在收到爭議評審申請報告後14天內依據相關法律、規範、標準、案件經驗和商業慣例作出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合同雙方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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