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
第十五條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十六條集中采購代理機構是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組織本級政府采購項目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性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第十七條集中采購機構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滿足采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較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