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達天津前14天內,有中高風險地區居住史的,實行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核查制度。
14天內,有高危地區居住史的人員到達天津後,將被集中隔離。在隔離的第1、3(隔離後48小時)、7和14天,如果檢測結果為陰性,可以解除隔離。
二、高危地區及其縣(市、區、旗)來津返津人員:
實行核酸檢測陰性證明48小時內核查制度;到達天津後14天。在抵達天津後的1、3(間隔48小時)、7、14日,檢測結果為陰性即可放行管理。調查日期為到達天津前14天。
三、本市其他縣(市、區、旗)來津人員返回天津的高危地區:
實行核酸檢測陰性證明48小時內核查制度;到達天津後14天。調查日期為到達天津前14天。
四、其他來津返津人員:
當本地出現1例來歷不明或來源不明的新冠肺炎感染者時,對有其所在縣(市、區、旗)居住史的人員實行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核查制度,追溯日期為感染者檢測陽性前14天。如果局部地區升級為中高風險區,將納入相應的規範化管理。如果本地區連續7天未被水平調制在風險區域內,篩選策略將自動終止。
高危崗位人員盡量避免出行。確需出差者,須離崗14天以上且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並向所在單位和現住址所在街道社區報告。他們將在抵達天津後的第七天接受核酸檢測。如果他們離開天津不到七天,他們將在離開天津之前接受核酸檢測。發熱、健康碼異常人群應履行個人防護責任,主動申報並配合健康監測和核酸檢測,在排除感染風險前不要出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查、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