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下列行為罰款200元,按規定記3分:
1.強行從通過斑馬線的行人處切入,造成行人被打斷;
2.強迫正在過斑馬線的行人停車;
3、已經有機動車停放避讓行人,仍強行通行的;
4.采取突然加速,繞開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行人。
二、行人不禮貌的情況是:
1.行人正在從斑馬線過馬路時,駕駛員按喇叭示意行人讓路,快速過馬路;
2.機動車通過斑馬線時,強行沖散過馬路的線。比如學生放學排隊從斑馬線過馬路時,仍有司機強行通過,切斷過線行人。
3.斑馬線前的引導車,前車已經停車禮讓,後車卻變道強行過斑馬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行駛,讓有優先權的行人和車輛先行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