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壹條脅迫、引誘、利用他人乞討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多次糾纏、強行乞討或者以其他妨礙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14周歲以下人員或者60周歲以上人員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