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每年3月30日至6月30日,所有納稅人均可在辦理匯算清繳時退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公告,《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自2018 10 1起正式實施。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2萬元且符合壹定條件的個人可以享受退稅政策。具體來說,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申請退稅:1。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2萬元;2.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3.社會保險費(或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從2065438年6月+2065438年10月+0、2065438年+2009年2月31連續繳納;4.其他退稅相關條件。另外需要註意的是,申請退稅需要提前準備好相關材料,包括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有效身份證件、各種證明材料等。壹些憑證,如社保和公積金繳納證明,可以通過專業機構查詢和打印。
我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申請退稅怎麽辦?如果您錯過了2019申報退稅的時間,您可以在2020年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申報退稅,但您需要滿足退稅條件。另外個人所得稅每年都要按時申報,不能逾期。如發現少報或少報所得稅,應及時更正並補繳。
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54.38+0.2萬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都是符合條件的退稅申請人需要滿足的條件。同時,需要提前準備相關材料並按時申報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壹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需要結算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