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傳播賭博信息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15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傳播賭博信息為職業,構成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賭博處罰標準:
1,壹般賭博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構成賭博罪的,壹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賭博的行為。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刑法
第303條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