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者事實發生地具有涉外管轄權的公證處管轄。
辦理出生公證,當事人應當向公證處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及其復印件。
2.戶口簿及其復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3.當事人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單位人事組織部門、人才交流中心、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其出生事實的信函。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可以由其父母的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或者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
4、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5.由於美國、法國、哥倫比亞、奧地利、泰國等國均要求出生證貼照片,當事人應提交與所申請證件數量相對應的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若幹張。
出生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該人出生在中國的事實進行證明的活動。當事人出生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回國定居時戶籍檔案記載其出生在國外的事實的,公證處也可以根據戶籍檔案記載為其出具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