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執行。案外人、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時限的規定》。
第壹條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完畢;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應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延長執行期限的申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