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起因李先生為了方便健身,在離家不遠的健身房購買了私人健身班,雙方簽訂了私人教練服務合同;劉先生壹次性支付了6000元服務費。雙方在合同中約定“30%的款項從付款之日起壹次性用於支付培訓項目的所有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退還”。後來經營了壹段時間,健身房就再也沒開了,短信通知客戶服務地點變更。由於新的服務地點距離李先生家較遠,李先生要求健身房退款,但雙方未能達成壹致,李先生訴至法院;如果健身房單方面改變服務地點,消費者可以要求退款嗎?
?健身房回復稱,根據會員申請表中的會員條款,李先生無權單方面解除合同。這個地區的健身房確實已經倒閉並轉移到其他地區,但我們在轉移時通知了客戶並有了新的解決方案;李燦先生繼續在其他商店接受服務,所以他不同意退款,更不用說支付利息了。
?法院審理最終結果後認為,根據健身房發給李先生的會員卡記錄,雙方對合同履行地點有明確約定。現健身房停業,無法履行與李先生的合同,李先生有權依法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健身房應退還剩余預付款。因無合同,李先生主張的利息不予支持。最後,法院判決健身房退還李先生3200元。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