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移交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判決後上訴期
壹審判決後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上訴期為十五日,壹審裁定後的上訴期為十日。刑事訴訟壹審判決後的上訴期為十日,壹審裁定後的上訴期為五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民事判決或裁定的上訴期為30天,或者可以申請延期,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