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發布
自1996 1+0之日起生效。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完善預備役軍官制度,健全國家武裝力量動員體制,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憲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預備役軍官,是指被確定為中國人民解放軍排級以上預備役軍官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被授予相應預備役軍官軍銜並經兵役機關登記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條預備役軍官按照職務性質分為軍官、政治軍官、後勤軍官和專業技術軍官。根據平時管理和戰時動員的需要,軍官預備役分為兩類:在預備役部隊服役和預分配到現役部隊的預備役軍官為第壹類軍官預備役;其他預備役軍官為第二類軍官。
第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在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主管全國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
大軍區、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政治部負責本地區的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以下簡稱縣人武部)負責本行政區域預備役軍官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
第六條預備役軍官所在工作單位應當支持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履行軍事職責和其他兵役義務,協助做好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
第七條預備役軍官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軍隊有關規章制度,參加軍事訓練和兵役活動,接受政治教育,增強組織指揮能力和專業技能,隨時準備服現役。
第八條國家依法保護預備役軍官的合法權益。
預備役軍官享有本法規定的服軍官預備役的權利,並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九條對在履行兵役義務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預備役軍官,應當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給予嘉獎、立功或者授予榮譽稱號。
對在預備役軍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預備役軍官的來源和選拔
第十條預備役軍官從下列人員中選拔:
(壹)退出現役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二)退出現役的士兵;
(三)人民武裝幹部和民兵幹部;
(四)高等學校非軍事畢業生;
(五)符合預備役軍官基本條件的其他公民。
第十壹條預備役軍官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忠於祖國,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服從命令和指揮;
(三)依照本法規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年齡;
(四)退出現役或者接受過軍事專業訓練並經考核合格,具有與其職務相應的科學文化知識、組織指揮能力或者專業技能;
⑤身體健康。
第十二條選拔預備役軍官的方案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會同有關部門實施。
第十三條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從退役軍官和文職幹部中選取的預備役軍官,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提出轉服軍官預備役的申請,按照規定權限批準後,到所在縣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軍官登記。
從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人員中選拔預備役軍官,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基層人民武裝部或所在單位按照上級下達的計劃和規定的條件推薦;
縣人民武裝部審查確認;
培訓單位組織培訓;
(四)
(五)縣人民武裝部應當對預備役軍官進行登記。
第三章預備役軍官職務等級和職務
第十四條預備役軍事、政治、後勤軍官的職務等級分為:正師職、副師職、正團職、副團職、正營職、副營職、正連職、副連職、正排職。
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的職務等級設置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初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五條。被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人員,應當確定其職務等級。
退出現役轉入軍官預備役人員職務等級的確定,按照現役軍官相應職務等級的任免權限辦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預備役軍官,按照下列權限批準:
(壹)處級軍官和高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等級的確定,由區級單位正職領導批準;
(二)團級軍官和中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等級的確定,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正職領導批準;
(三)營級以下軍官和初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等級的確定,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師首長批準。
第十六條服預備役並預分配到現役部隊的預備役軍官,除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其職務等級外,還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任免職務:
(壹)營職以上軍官和高級、中級、初級專業技術軍官的任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二)連、副連、排級軍官職務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團級單位正職任免。
第十七條預備役軍官應當接受考核。考核工作由預備役軍官所在單位或者兵役機關會同當地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共同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作為任免預備役軍官職務的主要依據。
第十八條預備役軍官職務等級的確定和職務任免,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預備役軍官軍銜
第十九條預備役軍官軍銜分為下列三等八級:
(壹)預備役將軍:預備役少將;
(二)預備役校官:預備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預備役尉官:預備役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條預備役軍官軍銜分為:
(壹)預備役軍事、政治、後勤軍官:預備役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二)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預備役專業技術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軍和空軍的預備役軍官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和“空軍”。
第二十壹條預備役軍官按照職務確定軍銜。
預備役軍事、政治、後勤軍官的軍銜等級如下:
專任教師:預備役大校、少將;
副師長:預備役上校、大校;
正團職:預備役上校、中校;
副團職:預備役中校、少校;
專職崗位:預備役少校、中校;
副營長:預備役上尉、少校;
全連職務:預備役上尉、中尉;
副連職:預備役中尉、上尉;
軍銜:預備役少尉、中尉。
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實行下列職務等級和軍銜編制: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預備役專業技術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預備役專業技術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
初級專業技術職務:預備役專業技術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二條評定授予預備役軍官軍銜,以預備役軍官職務等級、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授予預備役軍官軍銜按照下列規定批準:
預備役少將和大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準;
(2)預備役上校由區級單位領導批準授予;
(三)預備役中校和少校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授予;
(四)預備役上尉、中尉、少尉經師首長批準,有權任免軍官。
第二十四條轉入預備役的軍官和文職幹部的預備役軍官軍銜,按照其原現役軍官軍銜或者文職幹部軍銜確定。
第二十五條預備役軍官軍銜按照下列規定晉升:
(壹)經批準退出現役轉入軍官預備役的軍官,其軍銜達到晉升年限並符合規定條件的,預備役軍官軍銜可以比原現役軍官軍銜高壹級;
(二)預備役軍官軍銜因職務等級晉升低於新軍銜最低軍銜的,提前晉升到新軍銜最低軍銜;
(三)預備役中尉至預備役上校軍官,符合規定晉升條件和年限的,可以在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範圍內逐級晉升預備役軍官軍銜;
(四)預備役大校晉升預備役少將通過選舉進行;
(五)預備役軍官履行兵役義務成績突出的,可以提前晉升預備役軍官軍銜。
晉升預備役軍官軍銜的條件、期限和程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六條預備役軍官軍銜的晉升按照下列規定批準:
(壹)預備役大校晉升預備役少將、預備役大校晉升預備役大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準;
(二)預備役中校晉升預備役上校,由軍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
(三)預備役少校晉升預備役中校、預備役上尉晉升預備役少校,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
(四)預備役中尉晉升預備役上尉、預備役中尉晉升預備役中尉,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師首長批準。
第二十七條預備役軍官違反軍紀的,可以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降低軍銜。批準預備役軍官軍銜降級的權限與批準授予該級預備役軍官軍銜的權限相同。
預備役軍官的降級不適用於預備役少尉軍官。
第二十八條被取消預備役軍官身份的人員,其預備役軍官軍銜被取消。批準取消預備役軍官軍銜的權限與批準授予該級預備役軍官軍銜的權限相同。
第二十九條預備役軍官犯罪,依法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剝奪其預備役軍官軍銜。批準剝奪預備役軍官軍銜的權限與批準授予該級預備役軍官軍銜的權限相同。
第三十條預備役軍官退出預備役後,其預備役軍官軍銜予以保留,並在軍銜前冠以“退役”。
第三十壹條預備役軍官軍銜的肩章、標誌式樣和佩戴方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公布。
第五章預備役軍官的登記和招募
第三十二條預備役軍官的登記由縣人民武裝部辦理。
退出現役確定轉入軍官預備役的人員,向當地安置部門報到時,應當進行預備役軍官登記;其他人員在確定服預備役時,應當同時進行預備役軍官登記。
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人員,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應當到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軍官登記;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其他人員,應當到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軍官登記。
第三十三條預備役軍官因工作調動或者工作調動需要變更戶籍地的,應當自到達新的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轉出手續,並到當地縣級人民武裝部辦理轉入手續。
第三十四條預備役軍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縣人民武裝部應當註銷其預備役軍官登記:
壹、退出預備役。
2 .出國定居的;
③死亡;
(四)喪失預備役軍官資格的。
第三十五條縣人民武裝部必須按照規定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登記在冊的預備役軍官進行壹次檢查,並逐級上報統計數據。
第三十六條預備役軍官接到征召後,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報到。因傷病等原因臨時不能召集的,經縣人民武裝部核實並報上壹級兵役機關批準,可以延期召集。
第六章預備役軍官的培訓
第三十七條未服過現役或者未接受過軍事專業訓練的人員,在被選拔為預備役軍官之前,應當接受軍事專業訓練。
第三十八條預備役軍官在服預備役期間,應當依照兵役法和本法的規定接受軍事訓練和政治教育。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對預備役軍官進行應急訓練。預備役軍官必須按照規定接受應急訓練。
第四十條預備役軍官的軍事訓練大綱和政治教育計劃,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制定。
第四十壹條在預備役部隊服役或者預分配到現役部隊的預備役軍官的訓練,由其所在單位組織實施;其他預備役軍官的訓練由兵役機關組織實施。預備役軍官所在工作單位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七章預備役軍官的待遇
第四十二條預備役軍官履行兵役義務的表現,應當作為其所在單位晉升職務和工資等級的依據之壹;立功或者被授予榮譽稱號的,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給予同等立功人員的獎勵和優待。
第四十三條預備役軍官在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任務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著裝;參加國慶、建軍節和其他重大慶祝活動的人員可以著預備役軍官制服,佩戴預備役軍官軍銜肩章和標誌。
第四十四條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期間,工作單位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其工資、獎金由所在單位照常發放,福利待遇不變。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預備役軍官,在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任務期間,應當給予誤工補貼。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的預備役軍官,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夥食補助,報銷往返路費。
第四十五條預備役軍官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並完成訓練任務的,按照職務等級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制定,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六條預備役軍官因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等軍事活動犧牲、傷殘的,參照國家軍人撫恤優待規定辦理。
第八章預備役軍官的退役
第四十七條預備役軍官達到平時服預備役最高年齡時,應當退出預備役。
第四十八條預備役軍事、政治、後勤軍官平時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為:
擔任處級職務的,五十五歲;
擔任團級職務的五十五歲;
擔任營級職務的五十歲;
四十五歲擔任公司級職務;
擔任排級職務的四十歲。
少數預備役軍官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可以延長平時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但是延長的年齡不得超過五年。
第四十九條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平時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為:
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年滿60周歲;
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年滿55周歲;
擔任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五十歲。
第五十條未達到平時服預備役最高年齡的預備役軍官,因傷病殘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服預備役的,應當退出預備役。
第五十壹條預備役軍官退出預備役的批準權限與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權限相同。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預備役軍官在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任務期間違反紀律的,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預備役軍官拒絕、逃避登記或者軍事訓練,經教育拒不改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
戰時預備役軍官拒絕、逃避征兵、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在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中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給預備役工作造成嚴重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阻撓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或者履行其他兵役義務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退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預備役人員,適用本法。
第五十六條本法自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