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吊銷駕駛證的通知壹般從裁決之日起收到。處罰決定應當在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或者聽證程序結束之日起七日內作出;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決後應當及時作出處罰決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九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吊扣駕駛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轄區外的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不予當場處罰的,可以由機動車註冊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
二、什麽情況吊銷駕駛證?
1.壹年內因醉酒駕駛機動車受過下列兩款處罰的;
2.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機動車的;
3、機動車行駛時速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4.駕駛拼裝機動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