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第五十條規定。
質證時,當事人應當針對證據證明力的存在和大小,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質疑、說明和反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