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時,發生法律效力。到達是指債權以壹定的方式轉移給債務人,如書面通知送達債務人住所或口頭通知債務人。法律沒有規定通知的形式,債權人以任何形式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都是妥當的。債權轉讓通知因債務人以外的原因未送達債務人的,對債務人不產生效力。
3.債權轉讓通知應當在債務人按照原約定履行債務之前作出。如果通知到達債務人的時間晚於債務人實際履行的時間,則對債務人沒有法律約束力。債務人履行未達到原約定時間的,不影響通知對債務人的約束力。但是,如果債務人的履行符合約定的時間,但其他方面的履行不符合合同或者法律的規定,則債權轉讓通知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4.通知對方債權轉讓的直接後果,即使轉讓協議對債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經通知,債務人應當按照債權轉讓的約定向債權受讓人承擔履行債務的義務,債務人不得再次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
5.債權轉讓通知送達債務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次撤銷。只有債務人同意債權人的撤銷通知,債權轉讓協議才失去效力。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回復時間:2022-02-14。請以平安銀行在官網公布的最新業務變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