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陵園、革命遺址等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
(壹)有明確的國防教育主題;
(二)有健全的管理組織和規章制度;
(三)有相應的國防教育設施;
(四)有必要的資金保證;
(五)具有顯著的社會教育效果。
2006年4月NPC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規定:“應當加強並不斷完善國防教育基地,充分發揮國防教育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