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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辦理離婚證的流程

主要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核、註冊(認證)。

夫妻雙方決定離婚後,需要親自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壹.應用

雙方壹起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出示雙方簽署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願,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二。接受

民政局工作人員對提交的材料進行了初步審核,確認雙方符合離婚登記條件,即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壹致。

第三,冷靜期

從民政局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雙方需等待30天的冷靜期。冷靜期的目的是給夫妻雙方足夠的時間冷靜思考,避免沖動做決定。冷靜期內,任何壹方反悔都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回顧

冷靜期過後,民政局會重新審核雙方提交的離婚協議書。審查內容主要包括雙方是否仍堅持離婚意願,離婚協議內容是否合法、公平、合理。

動詞 (verb的縮寫)註冊(認證)

審核合格後,由民政局進行登記,發放離婚證。此後,雙方正式解除婚姻關系。需要註意的是,離婚證壹經開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需妥善保管。

總而言之:

民政局的離婚證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核、登記(認證)。雙方需要親自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提交相關材料,經過壹段冷靜期和審核後,才能領取離婚證。在這個過程中,雙方要理性對待,確保離婚協議合法、公平、合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6條規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7條規定: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8條規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