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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5天的家屬還沒有收到消息怎麽辦?

如果被拘留五天的家屬還沒有收到消息,家屬可以向辦案機關詢問。

壹般來說,無論是刑事拘留(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等可能妨礙偵查的案件除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還是行政拘留(當場通知當事人家屬的,應當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強制措施實施後立即執行;身份不明、拒絕提供家庭成員聯系方式,或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通知等。,可能不會通知。告知、告知家屬或者不能告知家屬的原因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並及時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公安機關未及時通知家屬的,家屬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要求。公安機關因非法定事由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行為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拘留的具體過程如下:

1,立即執行。

(1)出具《公安行政拘留執行通知書》;

(2)兩名以上警察將被處罰人送到看守所執行,如果他們抗拒執行,可以使用手銬和其他具有約束力的警用裝備;

(三)看守所辦理交接手續;

(4)將行政拘留執行回執存檔備查。

2.暫停執行。

(1)法律部門對中止執行申請進行審查,確認是否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理由,評估中止執行的社會危險性;

(2)符合中止執行條件的,填寫中止執行審批表;

(3)報局領導批準;

(四)責令申請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

(五)制作《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書》壹式三份,分別發送申請人和辦案單位,壹份存檔備查。

3.它不會被執行。

(1)確認違法行為人是否符合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法定條件;

(二)填寫行政處罰審批表,提出不予執行拘留的建議;

(3)經辦案部門領導同意並報法制部門審核後,報縣局領導審核。

綜上所述,辦案機關應當在拘留或者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家屬,但由於郵件的速度和距離以及地址的原因,可能會遲到。但是,如果無法通報或者通報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的犯罪可能妨礙偵查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咨詢辦案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據以定案的物證應當是原件。原件不便攜帶、難以保存,依法應當返還或者依法應當交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置的,可以拍攝、制作能夠充分反映原件面貌和特征的照片、錄像和復制品。必要時,法官可以到存放地查看原件。

不能反映原貌、特征的物證照片、錄像、復制件,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件,經與原物核對無誤或者經鑒定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