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個罰款應該交。因為,妳繳納的稅款和罰款,是對妳未按規定取得發票,或者對妳被他人虛開發票行為的處理,對對方的處罰是對其虛開發票行為的處罰,不是壹回事。
因為對方沒有收入,只對其行為進行處罰,也就是對其虛開發票進行罰款,不涉及稅收。但公司取得發票後進行抵扣,給國家造成稅收損失,因此需要將抵扣的稅款進行轉移並補稅。
2.至於要不要追究刑事責任,按照規定是要追究的,但是因為數額不是特別大,有人找的話可能就不追究了。具體規定如下:新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大量稅款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為介紹他人虛開的行為之壹。
3.1條已經說了,雖然是個案,但由於違法主體和行為不同,不屬於壹物兩罰。
4.如果稅務機關移交,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再根據情況做出下壹步的處理措施。但如果能在稅務局找到人,不移交,公安機關也不會處理。
擴展數據: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專用發票,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為介紹他人虛開的行為之壹。
第二,本罪的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除行為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罪、介紹他人虛開發票罪的主體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壹般以營利為目的。
四、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1979刑法沒有此規定。
五、全國人大常委會懲治此罪的決定已納入刑法,但該決定本身並未被明確廢止;法法發[1996]30號解釋未廢止,部分內容可參照適用。
六、部分經濟發達省份以虛開1萬元稅款,造成國家稅款被騙5000元作為定罪的起點。
654.38+萬元是虛開稅款“數額較大”的起點。騙稅5萬元是“有其他嚴重情節”。50萬元是“數額巨大”的起點,30萬元以上的騙稅行為是“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1萬元是“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被騙取稅款五十萬元以上,偵查終結無法追回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7.本罪可選,可界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的發票”、“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的發票”。
八、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體包括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從主體資格來看,可以分為三類。
第壹類是有權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總數中,這類犯罪所占比例較小,但仍時有發生。
第二類是具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本主體實施本罪有兩種情況。壹種是為了銷售商品而為他人開具“大頭小尾”發票,或者為了多抵扣稅款而在購買商品時要求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種是以單位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取“開票費”為條件,到處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牟取暴利。
第三類是不具備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有的通過盜竊、詐騙、搶劫、搶奪等非法手段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有的通過自己拿起、送給他人或轉讓給他人的方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然後虛開牟利。
他們為了不同的目的錯誤地使用它,有些是為了他們自己的利益去欺騙和逃稅,等等。有的為他人做虛假陳述獲取“開單費”等等。
百度百科-虛開增值稅發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