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原告的回避,必須由法院裁定。法院同意撤訴後,應當及時向被告送達撤訴決定書。法院會在七天內通知被告,確保被告了解訴訟的最新進展。如果原告撤訴後法院沒有告知被告,這種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撤訴裁定書的送達是保證訴訟各方當事人的權益得到尊重和保護的重要程序。
法院的通知程序:
1.通知形式:法院可以書面、電話、電子等多種形式通知當事人;
2.通知內容:包括回避事實、相關法律後果以及是否需要出庭;
3.通知時間:壹般在收到原告回避申請後的合理時間內進行;
4.送達記錄:法院會對通知的送達進行記錄,以確保被告收到通知;
5.無法送達時的處理:如果無法送達,法院將采取適當措施,如公告送達。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中原告提出撤訴並取得法院裁定同意時,法院有義務在七日內將撤訴裁定書送達被告,並告知其訴訟的最新情況。這壹程序是保證訴訟各方權益得到尊重和保護的關鍵環節,任何沒有通知的做法都是違反法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45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