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2條第2款:數據電文是以電子、光學、磁性或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儲存的信息。
第七條不得僅僅因為數據電文是以電子、光學、磁性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而拒絕將其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