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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和寄售在含義和中國目前頒布的法律法規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典當是持牌貨幣交易,典當公司的設立或經營有前提條件,即必須受到國家頒布的《典當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調整和限制。寄售是壹種壹般的貨物交易行為,即貨主將貨物放在寄售銀行,由寄售銀行出售貨物後結算和付款的過程稱為寄售。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習慣於誤解寄售銀行是典當行,典當行是典當行。

隨即,當地市場上出現了“典當”壹詞,並出現了大量從事典當業務的寄售行。有些寄售銀行連業務範圍都沒談,不管手續是否齊全,也不管銷贓來源。其中壹些人利用寄售銀行的名義牟取暴利和高利貸,為犯罪分子提供了生長的土壤和空間,因此造成了摩托車和私人住宅經常被公民盜竊的不穩定現象。

由此可見,識別和區分典當、寄賣的含義關系到我國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甚至關系到我們對典當、寄賣市場亟待整頓的再認識。

我在近幾年典當工作實踐的基礎上,談壹談典當和寄賣的問題,順便提幾點建議,供各級領導和各界同仁參考。

壹。典當和典當公司

1,典當——指典當行以自己的不動產作為典當行的動產和財產權利質押或抵押,支付壹定比例的費用,獲得典當金,支付典當行利息,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典當行和贖回典當行。

2.典當公司(或典當行)必須申請商務部批準,並擁有商務部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從事產權質押典當業務(證券、股票等。),最低註冊資本為654.38+00萬元。

二。寄售銀行和調整公司

寄售(或調整公司)是代理銷售的壹種貿易方式。根據寄售協議規定的條件,寄售人代替寄售人,貨物售出後,寄售人與寄售人結算貨款。

三、典當公司和寄售銀行(掉期公司)的區別

1,企業和商業的性質不同。雖然兩者都是商業活動,但寄售行的經營活動是存儲和代銷二手小商品,屬於壹般商業活動;典當行是以資金借貸為經營活動的特殊工商企業。寄售業務是信托貿易業務,典當業務是壹種特殊的金融業務。

2.不同的盈利方式。寄售銀行利用寄售後收取貨物的程序作為盈利手段;當鋪通過發放貸款並收取利息和費用來盈利。

3.不同的業務對象。寄售銀行經營二手貨和小商品,經營過程的特點是小商品的流動;典當行管理的對象是貨幣,經營過程表現為貨幣資金的運動。

4.商品銷售的性質和方式是不同的。代銷銀行對其銷售的商品沒有所有權,而是受客戶委托行使代銷權,且商品所有權屬於客戶,銷售方式單壹,僅限於櫃臺;典當行典當品銷售的目的是清償典當貸款的債權債務。由於客戶典當,貨物的所有權已全部或部分轉移到典當行,銷售方式不僅可以在櫃臺實現,還可以通過折價銷售和拍賣實現。

5.企業規模和設立程序不同。寄售銀行的註冊資本壹般從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規模較小,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即可直接設立,無需預先核準。典當行的註冊資本最低為300萬元人民幣,最高可達1000萬元人民幣。作為國家控制的特許經營行業,他們有專門的主管部門。在成立之前,它們需要經過主管部門和公安特種行業部門的各級審批,然後在獲得營業執照後才能在工商部門註冊。

四、代銷銀行(或調劑事務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不允許經營的範圍。

1.不允許進行黃金和鉑金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購、寄售金銀制品和金銀設備”。第六章獎懲第31條第四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經營,或者擅自改變經營範圍,收購、挪用、克扣剩余白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責令停業。”

2.不允許經營機動車和房地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41條和第42條規定,機動車和房地產抵押物品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登記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1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登記”;根據《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房屋所有權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抵押權等其他房屋權利進行登記,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對此,機動車和不動產登記部門已確認寄售行的經營行為不屬於協助登記的許可範疇。

3.不允許進行證券或股票交易。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獲準經營證券或股票的企業必須是經商務部、公安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正式批準的典當公司,具有商務部頒發的典當業務許可證、市公安部門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註冊資本必須達到654.38+00萬元人民幣以上。

4.不允許帶“典當”字樣經營。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五條:“其他經營組織、機構的名稱中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典當業務”。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非法設立典當行、推廣機構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從事典當業務的,按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處罰”。

五、要求加強對地方代銷銀行和調節行的整頓。

總而言之,隨著中國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入,金融部門很難批準貸款,而批準典當公司中期報告的程序很嚴格,申請寄售銀行的程序很容易。沒有負責部門,社會上壹些黑勢力的閑人鉆政策空子。近年來,他們以辦理代銷、調劑業務為幌子,長期經營黃金、鉑金、機動車、房地產、白條、證券、高利貸等業務,屬於超範圍經營、違法違規。對此,為規範典當行行為,加強監督管理,打擊非法經營行為,促進典當業健康有序發展,建議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商務局等相關部門依據《典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無證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