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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姓男子因虛報行程導致疫情在北京擴散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劉姓男子涉及隱瞞行程、故意編造虛假行程、非法解除健康寶彈窗、多次前往豐臺嶽各莊等地購物,造成疫情傳播重大風險三項違法犯罪事實。這樣的行為使得本應被隔離控制的風險人員在社會上長時間跨區域流動,導致疫情迅速擴散。目前,包括劉某某在內的25人中,已確診20人,導致至少20個點被封鎖,1500余人被隔離。劉是這二十幾個人的工頭,帶著他們幹活。他看到新聞說隔離了那麽多人,傳播了多少人。他不知道事情如此嚴重,已經觸犯了法律。他很想對這些人說對不起,真心向他們道歉。

謊報疫情是指有關當事人不遵守現行法律規範,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破壞的情形。根據實際後果確定相關情況,司法機關必須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並對相關情況作出法律判斷。從疫情嚴重地區返回的人員和單位密切接觸者未做好防護工作或者未做好防護工作,不如實報告或者隱瞞、拒不執行決定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壹般可以處10日以下行政拘留,但如果涉及隱瞞疫情,造成他人感染,則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具體情況視實際情況而定。而劉的行為,讓原本應該相對完整的區域瞬間提高了防疫水平,影響很大。

在疫情期間故意隱瞞真實行程,致使疫情擴散,將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罪。目前,劉姓男子等3人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網友普遍認為放縱自己是對別人的不負責任,必須付出地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傳染病暴發防控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二款規定: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我國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北京市公安局局長通報稱,其隱瞞、隱瞞或謊報疾病、旅行史、接觸史、行蹤等與疫情有關的信息,不配合監測、檢疫、隔離觀察和流行病學調查。未控制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