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清收是不良貸款(包括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的清收。呆滯貸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後到期)超過規定期限但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財政部有關規定歸還的貸款,或未逾期或逾期未滿規定期限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止的貸款(不含不良貸款)。
逾期貸款是指根據貸款合同(不包括呆滯貸款或呆賬貸款)到期(包括展期後到期)的貸款。
不良貸款的清收方法:
(1)利用利率杠桿,采取加息罰息的方式進行催收。
②停止新增貸款,提前收回舊貸款。
③采取法律手段進行催收。通過法律程序變賣抵押物,追究擔保人責任,直至企業破產償還。
(4)以貸促收。對暫時經營有困難但產品適銷對路、市場前景好的企業,可通過增加啟動資金幫助企業搞好生產經營,化解和收回不良貸款。
⑤通過行政或經濟手段征收。扭轉局面很難,但可以和其他企業“融合”,有發展潛力。通過行政行為或銀行,可以采取租賃、兼並等多種合作經營形式,盤活存量,化解和清收不良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