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仍規定,發卡銀行應當制定信用卡交易授權和風險監控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設備、系統和人員,確保24小時交易授權和實時監控。
對存在可疑交易的信用卡賬戶,應及時采取聯系持卡人確認、調整授信額度、鎖定賬戶、緊急止付等風險管理措施。發卡行應通過電話核查、調單或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風險排查並及時處理可疑交易,必要時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擴展數據:
使用信用卡的相關要求規定:
1.發卡行應提供投訴處理服務,根據信用卡產品(服務)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建立統壹高效的投訴處理流程,明確投訴處理管理部門,公開投訴處理渠道。
2.發卡銀行應及時提醒持卡人即將到期的透支金額和還款日期。除非持卡人提供虛假信息或在未通知發卡銀行的情況下更改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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