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任何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的規定,都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離開。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牽引方法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禁止停車;
2.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禁止停車;
3、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的道路以及距上述地點30米範圍內,除使用上述設施外,禁止停車;
4.車輛未停穩前,不得開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5、路邊停車應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準離車,上下車人員或裝卸貨物後,立即駛離;
6、城市公交車不允許在站點以外的道路上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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