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擴展數據:
《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並告知其相關保險規則和保險服務。寄件人交付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進行保價。
第二十二條投遞郵件時,寄件人應當如實提供下列內容:
(1)發送人的名稱、地址和電話號碼;
(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
(三)交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數量。
除已簽署安全協議的用戶投遞的信件和快件外,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查驗寄件人身份並登記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錄除姓名、地址和聯系電話以外的用戶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虛假身份信息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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