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獻血表彰獎勵是指對獻血事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個人、集體、省(市)和部隊按照本規定給予的獎勵。
第三條無償獻血表彰獎勵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規定的獎勵方式、標準、權限和程序,以精神獎勵為主。
第四條全國表彰活動每兩年舉行壹次。第五條獻血表彰獎勵分為“獻血奉獻獎”、“獻血促進獎”、“獻血誌願服務獎”、“獻血先進省(市)獎”、“獻血先進軍獎”、“血液幹細胞捐獻獎”。
第六條獻血獎勵用於獎勵多次自願獻血的獻血者。其獎項和獎勵標準是:
(壹)銅獎、無償獻血20次以上的;
(二)無償獻血30次以上獲得銀獎的;
(三)無償獻血40次以上獲得金獎。
第七條獻血促進獎,用於獎勵對獻血事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其獎項和獎勵標準是:
(壹)單位獎勵、捐贈50萬元以上或者捐贈采血設備設施價值50萬元以上的;
(二)單項獎,個人捐贈30萬元以上或捐贈采血設備設施價值30萬元以上的;
(三)特別獎,授予多年來為推動我國獻血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和部門。
第八條無償獻血獎,用於獎勵積極參加無償獻血工作的個人。其獎項和獎勵標準是:
(壹)無償獻血累計1.20小時的“壹星級”誌願者;
(二)獻血滿240小時的“二星級”誌願者;
(三)累計獻血360小時的“三星級”誌願者;
(四)無償獻血滿480小時的“四星級”誌願者;
(五)獻血滿600小時的“五星”誌願者;
(6)“終身榮譽獎”是指無償獻血十年以上,累計1500小時以上,或累計3000小時以上的誌願者。
第九條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用於獎勵積極支持無償獻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地、州、盟)。獎勵標準是:
(1) 100%的臨床用血來自無償獻血;
(二)固定無償獻血者占當地獻血人口的比例達到50%以上;
(3)15-55歲人群中,城鎮居民無償獻血知曉率應達到85%以上,農村居民應達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應達到95%以上;
(四)當地新聞媒體積極播放宣傳獻血知識的公益廣告,包括廣播、電視等媒體保證每天7時至10時播放兩次以上;
(五)轄區內70%以上的主要道路、街道、廣場、公園、商業區、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免費設置有關獻血知識的公益廣告牌或宣傳欄;
(六)根據當地醫療機構臨床用血量,設置布局合理、數量適當的固定獻血屋(點)。
第十條軍隊獻血先進獎,用於獎勵為獻血事業做出貢獻的軍隊和武警部隊。獎勵標準是:
軍隊和武警部隊軍(獨立師)級以上單位無償獻血知曉率達到95%以上,無償獻血率達到100%。
第十壹條捐獻造血幹細胞獎,用於獎勵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者。其獎項和獎勵標準是:
(1)奉獻獎,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1次的捐獻者;
(二)特別獎,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2次以上的捐獻者,或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1次且自願獻血20次以上的捐獻者。第十二條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相關申報材料的收集和報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申報材料的統計和初審。
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和總後勤部衛生部組成“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審小組”,負責審核、評定和批準無償獻血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地方、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表彰:
(1)無償獻血銅獎;
(二)無償獻血獎(壹星至三星級)。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表彰:
(壹)無償獻血奉獻獎銀獎;
(二)無償獻血獎(四星級至五星級);
(3)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
第十五條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和總後勤部衛生部負責表彰:
(壹)無償獻血獎金獎;
(二)獻血促進獎;
(3)無償獻血終身榮譽獎;
(四)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
(5)軍隊無償獻血先進獎;
(6)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特別獎。
第十六條獻血表彰獎勵,壹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壹)個人、集體、省(市)和軍隊符合相應獎勵標準的,由個人、單位或當地采供血機構提交申請材料,並按照規定的表彰和獎勵權限報市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
(二)市有關部門收集、統計相關申請材料,報送省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
(三)省級有關單位對各市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擬定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名單,並以適當形式在壹定範圍內公示7個工作日;
(四)公示期滿後,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總後勤部對各省、軍地有關單位上報的合格材料進行審核,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對參加過異地無償獻血的獻血者,各地要認真核對獻血者相關信息並及時受理,不得拒絕受理符合認定條件的獻血者的申報要求。第十八條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個人、集體、省(市)和部隊,經核實後,取消其申報資格,4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已經獲獎的,由審批機關撤銷獎勵,收回獲獎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參與無償獻血評審的有關人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第二十條獻血是指公民自願無償獻血的行為。
固定無償獻血者是指至少獻血三次,在過去12個月內至少獻血1次,並承諾在下壹年內再次獻血的人員。
第二十壹條表彰和評價的無償獻血人數按下列規定進行換算統計:
全血按每200ml 1次計算;
機采血小板每1個處理單位計1次,2個處理單位計2次;
《獻血法》頒布前的無償獻血次數可以累計計算。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外籍來華人員在中國大陸獻血後的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表彰的各類獎勵均為榮譽獎勵。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表彰和獎勵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0年10月+65438日起施行,199+02年7月頒布的《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關於印發《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的通知: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文號:衛[1999]335號,發布日期:1999,07月12。
生效日期:1999年7月12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紅十字會:為獎勵為血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無償獻血者,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組織有關人員對1987頒布的原《無償獻血獎勵辦法(試行稿)》進行了修訂,特制定本辦法。附件: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1999年7月12日附件: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第壹條為了弘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我國無償獻血事業的進壹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第十七條,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獻血獎勵分為:獻血促進獎和獻血先進省(市)獎。第三條國家獻血獎分為金、銀、銅獎,分別獎勵自願獻血四十次、三十次、二十次的獻血者。第四條全國無償獻血促進獎用於獎勵無償獻血50萬元以上或者捐贈采血車、采血設備價值50萬元以上的單位;個人捐獻30萬元以上或者捐獻采血設備價值30萬元以上的;多年來為獻血事業提供公益性服務和宣傳的單位和個人;以其他形式為推動我國獻血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和部門。第五條全國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授予無償獻血者臨床用血量達到100%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第六條由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組成獻血表彰獎勵評審小組,負責對上報的獎勵材料進行評審。第七條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大會每兩年舉行壹次,對全國無償獻血獎(金獎)、無償獻血促進獎和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獲得者進行表彰。獻血獎(銀獎、銅獎)獲得者,經獻血表彰獎勵評審小組審定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聯合表彰。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可以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表彰獎勵辦法。第九條本辦法也適用於華僑、港澳同胞和在中國的外國人。第十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和中國紅十字會負責解釋。第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無償獻血獎勵辦法(試行)》自行廢止。補充規定獻血量的計算按全血200毫升壹次,400毫升兩次,每機采單位成分血四次。《獻血法》頒布前,無償獻血次數可以累計計算。本辦法表彰的各類獎勵均為榮譽獎勵,單項獎勵為其他部門參照《無償獻血獎勵辦法(試行)》。
(6月8日頒布1987)無償獻血是救死扶傷的高尚行為,是無私奉獻的體現,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標誌。為表彰無償獻血者,特制定本獎勵辦法(試行)。壹、獎勵措施(壹)對無償獻血者發放無償獻血證【證上註明獻血人數、年、月、日、采血單位(加蓋公章)、采血者姓名】,並頒發1無償獻血紀念章。(二)無償獻血累計滿1升,授予無償獻血銅牌1枚。(三)累計無償獻血1.6升者,授予1無償獻血銀質獎章。同時授予中國紅十字會榮譽會員榮譽稱號,並頒發榮譽會員證書和證章。(四)無償獻血累計超過2.4升的,授予1無償獻血金質獎章。(五)無償獻血累計超過3.4升的,授予無償獻血獎杯。(六)不享受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待遇的無償獻血者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符合獻血條件者),因傷病需要用血時,由獻血單位憑無償獻血證提供與本人無償獻血等量的血液或血液成分,獻血單位發票交采血單位報銷。二。幾個解釋(1)無償獻血是指獻血者在其獻血單位和工作單位不領取營養費、各種補貼和其他報酬。(二)各類獎牌、獎杯、獻血卡由中國紅十字會統壹設計制作(全國通用),由縣級以上公民義務獻血辦公室(血站)收集發放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紅十字會。生產費用由采血單位支付。(三)無償獻血授予的銅牌、銀牌、金牌、獎杯,每人只給1次。(四)中國紅十字會榮譽會員證、證章由中國紅十字會設計制作,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接收並發放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紅十字會,制作費用由采血單位支付。(五)無償獻血者獻血後,采血單位應當免費提供壹餐適當的零食和飲料。三、本辦法對無償獻血者的獎勵,是指國務院[1978]242號文件實施以來,符合條件的無償獻血者。本辦法也適用於華僑、港澳同胞和在中國的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