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日內取證,最長不超過三個月。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證和發證期限,以回執上註明的時間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