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必須交維修基金。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繳納壹定標準的款項到壹個專用賬戶,用於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壹管理和使用的基金。下列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住宅,但歸壹個業主所有,不與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和設施的除外;
2.居住區內的非住宅建築或者與居住區外的單體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建築。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業主按其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房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20%、高層住宅不低於30%的比例,從銷售資金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九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銷售資金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公有住房銷售單位所有。第九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從公有住房銷售資金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銷售單位。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主管部門管理。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托當地壹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開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照房號房號設立子賬戶;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立賬戶,按門牌號設立分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