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原告必須書面申請,到法院辦理相關手續,是被認可的。原告和被告都將收到法院的“撤訴裁定”。根據法律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根據規定,公訴案件審理結束後,如果不需要量刑,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檢察機關發現主要犯罪事實不真實,或者依照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主動撤回起訴,按照不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程序處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被起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主動撤回起訴,進行補充偵查,然後根據情況重新起訴,或者遵循不起訴、免予起訴程序。
申請撤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的;
3.撤訴必須合法;
4.所有索賠必須撤銷;
5、必須在法院判決前提出;
6.裁決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
綜上,原告撤訴後會通知被告。如果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實或者新的證據,檢察院會重新提起訴訟,法院可以恢復審理。決定允許檢察院撤回起訴後羈押被告人的,羈押機關應當執行法院決定,暫緩羈押被告人,釋放被告人;如果被告不服撤訴裁定,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裁定,此時案件才真正終結;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采取兩審終審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146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