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醫療,全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是壹種以群眾自願互助為基礎,以集體經濟為依托的防病治病的福利性醫療制度。
合作醫療的指標:
1,參加合作醫療人數是指截止到壹定時間,實際繳納個人合作醫療基金並享受合作醫療保障的人數;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受益率補償人數占參加合作醫療總人數的比例;
3.五保戶人口以民政局上報數據為準;
4.貧困是指人均年收入低於國家低收入貧困標準的農業人口;
5.對於國家有絕對貧困標準的農業人口,貧困標準以國家定期公布的數字為準;
6.門診費用總額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在定點醫療機構實際發生的門診費用;
7、門診補償費用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實際得到的補償費用;
8.住院總費用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在定點醫療機構實際發生的住院費用;
9、住院補償費用為參加合作醫療農民住院費用補償金額;
10,合作醫療基金當年籌集的資金總額,包括中央和地方結轉資金、個人繳費、其他資金、上年合作醫療基金和風險基金;
11,上年合作醫療基金結余結轉下年;
12.基金支出總額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總額包括住院補償費用、門診補償費用、體檢、風險基金和其他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