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派出所立案程序是:
1,必須有人先報案(當事人,或證人和其他人)。
2.只有刑事案件才需要立案偵查,民事糾紛和治安案件壹般只留到案件結束時才立案偵查。
3、不收費,公安機關辦理事情不收費。
4.當案件偵查、審判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進壹步偵查、審判時,公安機關將撤銷案件。
二、當事人申請回避的規定: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申請撤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請撤訴。但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並不影響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訴訟進程。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的。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回避,審判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回避。
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回避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判決宣告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權申請撤訴的人;申請撤訴不得是實體上的規避法律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回訴訟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處分權。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申請符合要求的,裁定準許提起訴訟,終止案件審理。不符合要求的,駁回申請,繼續審理。無論是否允許撤訴,都必須通過裁定告知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
(三)經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的犯罪而不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