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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違規飲酒宴請的六項規定

公安部關於違規飲酒宴請的六項規定是公安機關內部嚴格的紀律要求,旨在規範公安民警的行為,維護公安機關的形象和公信力。禁止違規飲酒、違規參加宴請等這六項規定,是公安機關自律、自我規範的重要舉措。

第壹,上班時間禁止飲酒。

公安民警應嚴格遵守工作時間禁酒規定,不得飲酒。這是為了確保警察在工作中保持清醒的頭腦,能夠快速準確地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嚴禁在執行公務期間飲酒。

在執行公務期間,警察也應嚴格遵守禁酒令。飲酒可能會影響警察的判斷和反應能力,從而影響執行公務,甚至可能導致嚴重後果。

三、嚴禁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

公安民警不得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這是為了防止民警在宴請中受到不當影響,導致執行公務時徇私舞弊,損害公安機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是嚴禁違規接受宴請。

公安民警不得違反規定接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宴請。包括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接受超出正常標準的宴請。這是為了維護公安機關的形象和聲譽,防止警察因為個人行為損害整個公安機關的形象。

五、嚴禁酒後駕駛機動車。

公安民警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不得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這是為了保護警察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避免酒後駕車引發交通事故。

六、嚴禁其他非法飲酒行為。

除了上述五條規定,公安民警還應嚴格遵守其他與非法飲酒相關的規定,如不在公共場所飲酒、工作時間以外不飲酒過量等。

總而言之:

公安部關於違規飲酒宴請的六項規定是公安機關內部嚴格的紀律要求,旨在規範公安民警的行為,維護公安機關的形象和公信力。這六條規定涵蓋了工作時間、執行公務、參加宴請、接受宴請、駕駛機動車等違法飲酒行為,為公安民警提供了明確的行為規範。遵守這些規定,對於保障公安機關的正常運轉,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22條規定: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

(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

(七)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他人的;

(八)違法處罰或者收取費用的;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十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57條規定: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憲法權威、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黨和國家領導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挑撥和破壞民族關系,參與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四)不承擔責任、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六)對批評、投訴、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

(七)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公眾的;

(八)貪汙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產的;

(十)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十壹)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十三)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的;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或者網絡活動的;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十七)曠工或因公外出、休假期滿無正當理由的;

(十八)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