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通過郵寄信息披露公告的方式要求申請人支付郵寄費用是不合理的。被申請人以“貨款代收/收貨人付款”的方式向申請人郵寄信息公開通知書,屬於要求申請人向郵政企業支付郵寄費用的方式,應確認為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申請人為此支付的郵資將得到賠償。
拓展知識面:壹類通知是“通知”,又稱“通告”根據性質和使用範圍,它可分為規章通知和監管通知,如《國務院關於發布〈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轉發和轉發通知,如《國務院直轄市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支持農村貧困戶發展生產致富的指示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