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傳喚至拘留,拘留後壹般會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
2、如果有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等犯罪嫌疑,犯罪通知書可能阻礙偵查的,要等到阻礙偵查的情況消失後,再通知在押人員家屬;
3.公安機關拘留違法行為人後,應當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將拘留的原因、地點和時間告知家屬。違法行為人不願意提供家屬聯系方式的,公安機關可以不告知,但應當記錄在案。
召喚的四個條件如下:
1.傳喚和拘留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3.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4.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有食物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傳喚程序:
1、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報告單,報領導批準,簽發《傳喚證》;
2、執法人員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被傳喚人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到案後,被傳喚人應當及時進行訊問核實,並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當場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承辦人可以口頭傳喚相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將口頭傳喚情況記入訊問筆錄。
綜上所述,如果妳被警察帶走,妳應該在被捕後的24小時內通知妳的家人。被傳喚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的,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並及時告知被傳喚人的家屬傳喚的理由和地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拘留程序: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